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成文日期:
关键词:
浏览次数:
政策执行机关: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一、出台背景
2012年11月,市政府印发了《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马政〔2012〕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于规范我市建筑面积容积率测算,促进规划管理公平公正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城市建设发展环境变化,社会对于建筑空间多样化、建设品质活力等要求不断提升,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现阶段发展需求和相关管理要求。为统一规划管控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与活力,我市组织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过程
我市在汇总分析当前建筑容积率指标测算存在的问题、发展需求,以及周边地市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惠企利民政策,在认真研究南京市、合肥市等关于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基础上,拟定《规定》初稿。初稿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载体单位意见,广泛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和公众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定》送审稿。6月1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53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市政府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条款18条,其中:
一是新增三大类不计容条款10条;
1.服务建筑安全、停车等配套建筑不再计入容积率。《规定》明确结构转换层、兼作避难层的设备层,符合条件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半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无围护结构的非机动车坡道和机动车坡道的轻质结构车库出入口顶棚,仅用于到达地下室所必需的消防疏散专用楼梯间、风井和烟井等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2.规划配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筑不再计入容积率。无偿移交政府的社区组织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医疗、文化、托育及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电房(含开闭所)、垃圾分类收集用房、通讯机房等市政基础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计入建筑密度。
3.提升建筑品质、空间环境等设施不再计入容积率。开敞架空连廊、两侧均无围护结构的风雨连廊、景观休息设施,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及装配式住宅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容积率。
二是结合发展需求,调整架空层、阳台等条款表述8条;
《规定》明确住宅架空层层高由3.0米调整为3.6米,为鼓励设置架空层;当整层架空(除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入口大堂及设备设施用房外)面积不小于70%的,可整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一半面积计入容积率,且允许阳台占套内建筑面积比例由15%提升至20%.
三是删除与现行管理规则不符,以及已纳入其他管理文件要求条款6条。
四、有关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马鞍山市经营性用地商业、办公、住宅类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按之前有关规定办理。
五、解读人
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详细规划科 袁春荣
六、政策咨询电话
0555-8887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