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文号:
成文日期:
关键词:
浏览次数: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一、修订的背景
(一)上位法有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2022年12月1日、2024年5月1日实施。这些上位法对土地征收批前、报批和批后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市相关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
(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需要。根据《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2〕382号)要求,2023年开始,全省各地市要启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工作。“48号令”已不适应现阶段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亟待调整。
(三)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及参考省内外部分城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二、修订过程
2023年3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会同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修订工作。起草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导向,汇总分析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重点学习合肥市、南京市、重庆市、安庆市、扬州市等省内外城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5日,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多次召开市直有关部门、主城区征管部门及基层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各方面意见。11月下旬,召开“48号令”修订社会稳定风险专家评审会,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通过市委政法委审核备案。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草案送审稿)》。2023年12月12日,召开《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草案送审稿)》 立法基层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2023年12月26日,通过市司法局开展立法审查。2024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自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征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内容,先依次完成土地征收批前程序,规定与被征迁群众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达到90%以上才能申请征收土地,严格执行《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的各项规定,充分保障被征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明确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主体,简化人员和住房安置审批备案环节,规范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建立村集体自治、乡镇初审、区级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复核、区政府核准制度,全面提升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质效。
(三)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保资金归集和市级重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市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民政、住建、公安、教育、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保障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设用地及货币化安置进行宗地评估。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建设用地补偿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修改为需进行宗地评估。住房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将安置费用按拟安置房屋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修改为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五)调整优化部分条款。一是参照国有土地上补偿政策适当调整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偿标准。二是将连家店的补偿标准由1.1倍上调到1.2倍。三是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且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新生儿,可以补报为住房安置人员。
四、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管中心安置管理科 张毅
政策咨询电话:0555-2336762